提交前:必要准备
无论您使用哪种途径,都需要先准备好这些内容。准备不完整是索赔延迟或被拒绝的最常见原因。
1
有效的ACE门户账户
所有退税申请通过CBP的自动商业环境(ACE)处理。在ace.cbp.dhs.gov申请。报关行应确认所有进口商账户链接都是最新的。
2
ACH退税注册
自2026年2月6日起,CBP仅通过ACH电子发行退税。无纸张支票。对未注册一方的未送达付款不计利息。
3
报关数据汇编
识别所有带有IEEPA HTS第99章分类号的报关单。编译报关单摘要标识符、关税支付记录和清算日期以上传到CAPE的CSV中。
4
区分IEEPA与其他关税
只有IEEPA关税可退还。第232条(钢铁/铝50%)和第301条(中国贸易)仍然有效。许多报关单有堆叠关税——隔离IEEPA部分。
哪种途径适合您?
关键因素是您的报关单的清算状态。CBP通常在进口后314天内清算报关单。在ACE门户中检查您的状态。未清算报关单有更多选项,恢复途径通常更简单。
📋
途径1:报关后更正(PSC)
适用于未清算记录——最快途径
资格
仅未清算报关单
截止日期
报关后300天或清算前15天
退税速度
批准后1-2个工作日
需要律师吗?
严格来说不需要,但推荐
1
识别未清算报关单在您的ACE门户中带有IEEPA HTS第99章号码的报关单——CBP尚未最终确定关税评估的报关单。
2
通过ACE提交报关后更正删除IEEPA特定关税行。这是行政更正,而非对抗性更正。
3
CBP处理更正并在不包含IEEPA组件的情况下重新计算关税。注意:一些CBP卓越中心目前正在等待总部指导,然后再处理IEEPA相关的PSC。
4
通过ACH发行退税——通常在批准后1-2个工作日。
📝
途径2:CBP抗议(19 USC §1514)
适用于已清算记录——标准行政途径
资格
已清算报关单
截止日期
清算后180天——绝对期限
退税速度
几个月——取决于CBP处理
需要律师吗?
强烈推荐
1
在ACE中识别已清算报关单并记下它们的日期。最早的2025年2月IEEPA报关单从2025年12月开始清算——那些180天的计时器已经在运行。
2
提交CBP表格19(抗议)在每个报关单清算日期后180天内。识别具体报关单、IEEPA关税金额和法律依据(最高法院裁决)。
3
CBP审查抗议。如果批准,CBP重新清算不包含IEEPA关税的报关单并发行带利息的退税。如果拒绝,您有180天时间上诉到CIT。
4
或者,等待CAPE。 CIT已命令CBP重新清算抗议窗口未过期的报关单。CAPE可能会处理这些——但提交保护性抗议可保护您的权利。
⚖️
途径3:国际贸易法院诉讼
用于全面保护——最广泛的覆盖
资格
所有受影响报关单
截止日期
自诉讼原因起2年
退税速度
几个月至几年
需要律师吗?
是——在CIT被许可执业
1
聘请被许可在CIT执业的贸易律师。超过2,000家公司——包括Costco、Toyota和Revlon——已经提交了保护性CIT诉讼。
2
根据CIT的剩余管辖权(28 USC §1581(i))提交诉讼。这为所有报关单保护权利,甚至包括抗议窗口外的报关单。
3
CIT管理退税诉讼。 Eaton法官正在协调通用退税流程。您的诉讼确保即使CAPE遇到问题也能获得保险。
4
第三方指定可用。 CBP表格4811允许进口商指定第三方领取退税——与索赔购买者或诉讼资助者相关。
关键截止日期警告
180天抗议窗口是绝对的,不能延期。2025年12月清算的报关单的截止日期约在2026年6月到达。不要等待"最终CBP指导"——无论如何截止日期都会到来。如有疑问,请提交保护性抗议或CIT诉讼以保护您的权利。
途径对比
| PSC | CBP抗议 | CIT诉讼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报关单状态 | 仅未清算 | 已清算 | 所有报关单 |
| 提交截止日期 | 300天/清算前15天 | 清算后180天 | 2年 |
| 退税速度 | 几天 | 几个月 | 几个月至几年 |
| 复杂度 | 低 | 中等 | 高 |
| 成本 | 低/无 | 低至中等 | 律师费 |
| 最适合 | 最近进口 | 现在清算的2025进口 | 大额敞口;全面保护 |
什么可退款——什么不可
只有根据IEEPA权威征收的关税受最高法院裁决影响。其他关税计划仍然完全有效。
| 关税计划 | 税率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
| "解放日"互惠关税(IEEPA) | 10-50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款 |
| 中国IEEPA关税 | 高达14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款 |
| 加拿大芬太尼(IEEPA) | 2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款 |
| 墨西哥芬太尼(IEEPA) | 2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款 |
| 钢铁和铝(第232条) | 50% | ✗ 仍然有效 |
| 中国贸易(第301条) | 不同 | ✗ 仍然有效 |
| 第122条替代品 | 10%(宣布15%) | ✗ 有效至2026年7月24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