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交前:必要準備
無論您使用哪種途徑,都需要先準備好這些內容。準備不完整是索賠延遲或被拒絕的最常見原因。
1
有效的ACE門戶賬戶
所有退款索賠都通過CBP的自動商業環境(ACE)處理。在ace.cbp.dhs.gov申請。報關行應確認所有進口商賬戶鏈接均為最新。
2
ACH退稅註冊
自2026年2月6日起,CBP僅通過ACH電子方式發放退款。無紙質支票。未註冊方的未送達付款不計利息。
3
報關數據彙編
確定所有具有IEEPA HTS第99章分類號碼的報關單。編譯報關單匯總標識符、關稅支付記錄和清關日期,以上傳到CAPE的CSV。
4
區分IEEPA與其他關稅
只有IEEPA關稅可退還。第232條款(鋼鐵/鋁50%)和第301條款(中國貿易)仍然有效。許多報關單有疊加關稅——隔離IEEPA部分。
哪種途徑適合您?
關鍵因素是您的報關單清關狀態。CBP通常在進口後314天內清關報關單。在ACE門戶中檢查您的狀態。未清關的報關單有更多選項和相對更容易的追回路徑。
📋
途徑1:報關後更正(PSC)
適用於未清算記錄——最快途徑
資格
僅未清關報關單
截止日期
報關後300天或清關前15天
退稅速度
批准後1-2個工作日
需要律師嗎?
技術上不需要,但建議
1
確定未清關報關單,在您的ACE門戶中帶有IEEPA HTS第99章號碼——CBP尚未最終確定關稅評估的報關單。
2
通過ACE提交報關後更正,移除IEEPA特定的關稅線。這是行政更正,不是對抗性的。
3
CBP處理更正並在沒有IEEPA成分的情況下重新計算關稅。注意:一些CBP卓越中心目前正在等待總部指導,然後再處理IEEPA相關的PSC。
4
通過ACH發放退款——通常在批准後1-2個工作日內。
📝
途徑2:CBP抗議(19 USC §1514)
適用於已清算記錄——標準行政途徑
資格
已清關報關單
截止日期
清關後180天——絕對
退稅速度
數月——取決於CBP處理
需要律師嗎?
強烈推薦
1
在ACE中確定已清關報關單並記下其日期。來自2025年2月最早的IEEPA報關單於2025年12月開始清關——那180天的時鐘已在運行。
2
提交CBP表格19(抗議),在每份報關單清關日期後180天內。確定特定的報關單、IEEPA關稅金額和法律依據(最高法院裁決)。
3
CBP審查抗議。如果批准,CBP重新清關報關單而不含IEEPA關稅,並隨利息發放退款。如果拒絕,您有180天的時間升級到CIT。
4
或者,等待CAPE。CIT已命令CBP重新清關抗議窗口尚未過期的報關單。CAPE可能會處理這些——但提交保護性抗議可保護您的權利。
⚖️
途徑3:國際貿易法院訴訟
全面保護——最廣泛的覆蓋範圍
資格
所有受影響的報關單
截止日期
自訴因之日起2年
退稅速度
數月至數年
需要律師嗎?
是的——須被CIT法院所承認
1
聘請貿易律師獲准在CIT執業。包括Costco、Toyota和Revlon在內的2000多家公司已提交保護性CIT訴訟。
2
根據CIT的剩余管轄權(28 USC §1581(i))提交訴狀。這保護所有報關單的權利,甚至包括超出抗議窗口的報關單。
3
CIT管理退款訴訟。Eaton法官正在協調通用退款流程。您的訴訟即使CAPE遇到問題也能確保覆蓋。
4
提供第三方指定。CBP表格4811允許進口商指定第三方接收退款——與索賠買家或訴訟資助者相關。
⚠ 關鍵截止日期警告
180天的抗議窗口是絕對的,不能延長。在2025年12月清關的報關單的截止日期約在2026年6月到達。不要等待「最終CBP指導」——無論如何截止日期都會到來。如有疑問,提交保護性抗議或CIT訴訟以保護您的權利。
途徑比較
| PSC | CBP抗議 | CIT訴訟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報關單狀態 | 僅未清關 | 已清關 | 所有報關單 |
| 提交截止日期 | 300天/清關前15天 | 清關後180天 | 2年 |
| 退稅速度 | 天數 | 月份 | 月至年 |
| 複雜性 | 低 | 中等 | 高 |
| 成本 | 低/無 | 低至中等 | 律師費 |
| 最適合 | 最近進口 | 正在清關的2025年進口 | 大額敞口;全面保護 |
什麼可退還——什麼不可退還
只有在IEEPA授權下實施的關稅受最高法院裁決的影響。其他關稅計劃仍然完全有效。
| 關稅計劃 | 稅率 | 狀態 |
|---|---|---|
| 「解放日」互惠(IEEPA) | 10-50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還 |
| 中國IEEPA關稅 | 高達14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還 |
| 加拿大芬太尼(IEEPA) | 2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還 |
| 墨西哥芬太尼(IEEPA) | 25% | ✓ 被推翻——可退還 |
| 鋼鐵和鋁(第232條款) | 50% | ✗ 仍然有效 |
| 中國貿易(第301條款) | 變化 | ✗ 仍然有效 |
| 第122條款替代 | 10%(已宣布15%) | ✗ 至2026年7月24日有效 |